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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府〔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国家、省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作为“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省下达我市到2010年底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2万吨,市政府已与各县政府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下达给各县。各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分配相关行业和企业,努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河源。
  严格环保准入,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个一律”,即:新建项目,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及区域、流域、开发利用等规划过程中同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到产业入园、工业入区、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在加快我市经济建设进程中,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定不移按照“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园区式、用地省、污染低、效益好”的工业发展思路大力推进“一区六园”建设,制订河源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实行新上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环保、质监、工商和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或实行区域限批。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凡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进入园区的单个项目的环评文件,不进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增产、增效、不增污。
  二、以城镇污水处理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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