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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汕尾市10家优秀民营企业和1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汕尾市10家优秀民营企业和1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汕府办[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粤东会议精神,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表彰一批,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做好表彰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2006年度汕尾市10家优秀民营企业和1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现将评选活动工作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候选民营企业基本条件
  (一)候选民营企业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二)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守法,照章纳税,无违法经营不良现象。
  (三)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好,科技创新能力强,新产品开发成果突出。
  (四)管理创新能力强,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同行中有影响力,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卫生职业病事故。
  (五)企业文化有特色,劳动关系和谐,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六)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信誉,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安置就业、员工培训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候选民营企业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创业经历。在民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厂长)等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曾主持或参与领导企业建立、兼并、重组、转机建制、结构调整、 “三改一加强”等重大活动,企业的经营实效和管理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二)具有突出的创业业绩。自担任企业主要领导以来,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特别是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呈上升趋势。
  (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本人在企业改革与管理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廉洁自律,勇于奉献,本人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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