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并卫办发[2007]3号)
各区(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加快我市社区卫生发展步伐,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运行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小病放心在社区,大病顺利进医院,康复平安回社区”的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规划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发挥中心的指导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使用统一的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严格遵守命名原则。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审批。已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2月底前达到新的标准,3月份机构校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格。
五、各区(市)卫生局要着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转变服务理念,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