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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并卫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健康教育,是卫生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发展我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内容,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和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我局制定了《太原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太原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

  为向公民提供科学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服务,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和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根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制定太原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

  一、组织网络建设与管理

  健康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县(市、区)应在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健康教育所。专业人员配备:县(市、区)级不少于4人;专业人员中应有50%以上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公共卫生专业学历。专业设备:市级健康教育所应配备交通工具、摄录和非线性编辑系统、计算机平面设计系统、多媒体、数码专业照相机、电脑等必需设备;县(市、区)级健康教育所应配备电脑、多媒体、数码专业照相机等设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二)乡(镇、街道)、村卫生机构及居委会、驻街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配备电视机、VCD机、照相机、电脑等设备。

  (三)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应设健康教育科(可与保健科、宣传科等相关科室合署办公)。专(兼)职人员配备:200人以上的单位不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单位不少于1人。各医疗卫生单位保证必要的专业经费,配备多媒体、电脑、数码照相机,有条件的医院要配备闭路电视和低音广播系统等设备。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将健康教育纳入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之中,形成“六位一体”,全科医生或护士必须参与健康教育日常工作;配备电视机、VCD机、电脑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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