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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的通知
(黑建执法[2007]1号)


厅机关各处室、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
  经厅领导审定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 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制度

  按照厅党组关于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归口执法局统一汇总、筛选整理、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的要求,为了搞好各职能处室和部分行使政府职能单位对执法检查中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规范内部移送工作程序,根据省编委“黑编[2006]l8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黑建函[2006]l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厅内设职能处室和部分行使政府职能单位(不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单位)涉及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
  二、移送案件应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特征,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可靠。
  三、移送案件经移送单位初步调查后,填写《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移送原因和移送内容,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经移送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后送交受理单位--执法局。
  五、案件移送单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得瞒报、漏报,同时要积极配合执法局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等程序性工作,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案情的定性提出合理建议。
  六、执法局接到《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后,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对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应签属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必要时报厅行政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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