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并卫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市政务大厅卫生窗口: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八项规定》要求,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将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从2007年3月1日起全部纳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将《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中涉及卫生的20项行政许可全部纳入市政务大厅卫生窗口集中办理。
2、卫生行政许可及许可证的年检、校验一律在市政务大厅卫生窗口集中办理。
3、卫生行政许可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遵照优化政务环境关于精简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
4、市政务大厅卫生窗口要将每一项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列出,其中目前在省卫生厅办理的要进行说明,让办事人员周知,并进行公示宣传。
5、市政务大厅卫生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服从大厅管理,严格执行大厅的有关规定,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热情、依法、高效地搞好服务。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责任。
6、我市卫生许可项目(20项)为:
⑴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⑵职业卫生新、改、扩建设计项目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⑶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
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
⑸食品广告证明核发;
⑹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⑺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⑻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⑼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卫生认可;
⑽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