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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企业及卫生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概)算、决算;
  (七)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十)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办理审计机关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必须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一)参加部门或者单位对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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