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规定,起草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准则;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内部审计人员;
(三)及时作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理论和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开展联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七)维护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或培训,有关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评和聘任。从事审计工作的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