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企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能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应在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和年龄层次方面合理配置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审计机构,配置能适应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应该建立审计机构。床位数在800张以上的医院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5人;床位数在300-799张的医院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3人;床位数在299张以下的医院配备专职审计员1-2人;一级医院配兼职审计人员1人;
  (三)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应该建立审计机构,配专职审计人员2-3人;300-499人的单位配专职审计人员1-2人;299人以下的单位配兼职审计人员1人;
  (四)职工医学院应该建立审计机构,配专职审计人员2-3人,市属中等专科学校配专职审计人员1-2人;区、县属中等专科学校配兼职审计人员1人;
  (五)规模较大的卫生企业应该建立审计机构,配专职审计人员1-2人;
  (六)财务收支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该配专职审计人员1人;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实行委托社会审计和聘请审计顾问等形式健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齐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二)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