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的通知
(沪卫审[1997]4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第51号令《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我局结合上海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审计法》,建立和健全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卫生部《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上海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企业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内部审计为深化卫生改革和发展卫生事业服务,促进卫生系统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卫生投入,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区分为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重要审计事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