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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年收入3000万元-2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1名,年收入2亿元-5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名,年收入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3名。
  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年收入2000万元-2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1名,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名。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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