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措施
(一)通过“上大”促进“关小”,调整优化水泥产业结构。水泥行业“上大关小”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平衡,今后各设区市凡新上大型水泥项目,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淘汰、关停落后小水泥,“关小”与“上大”同步实施,否则不予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加快水泥行业“上大”步伐,集中建设大型熟料生产基地,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通过实施大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小水泥关停并转。今后,渭北沿山一带可根据水泥资源情况适当布点新建水泥项目,而关中陇海铁路沿线原则上不再布局水泥项目。对关停并转的水泥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可能改建为粉磨站,吸收下岗人员就业,以促进关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水泥项目一律由省和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省级以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或审批,违者追究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凡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水泥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稽察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三)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落后企业生产。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甄别,提出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名单。省物价部门根据企业名单,对淘汰类企业的电价,要提高到高于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的50%左右,对限制类企业也要适当提高电价水平。各地自行制订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格环保执法和许可证管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对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水泥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排放和治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继续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闭淘汰等相关政策。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名单和时间表要求,加大对无证照和水泥质量不达标水泥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责令停业整改,或视情况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五)扶优汰劣,发展壮大一批水泥龙头骨干企业。以大型水泥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小水泥企业,培育壮大水泥龙头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为淘汰落后产能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水泥及其他大的企业积极参与小水泥企业的关停并转,对企业原属划拨的土地,在转建其他项目时,其出让金缴省上部分可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转产发展;对原企业用地进行复垦的,省上将给予一定的复垦资金支持。对不能重组和转产的关停企业,要加大破产工作力度,依法按程序对一些企业实施破产,减轻关停企业的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