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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三)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单位正式人员。
  第六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可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http://www.hljjs.gov.cn/ )上直接下载);
  (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受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对该工程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担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程师、专业设计人员的相关有效证明;
  (七)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外省进入黑龙江省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并领取《外省在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 外省进入黑龙江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主动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办理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承接该项目勘察设计的外省企业的备案证明。
  第九条 外省进入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中标后须在1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副本、有关材料及《外省在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
  第十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填写《外省在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中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外省进入黑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等重大项目的,应每季度统计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其施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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