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意见或细则。施行过程中的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我省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
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