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7]32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环卫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
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三、各级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全面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实现国家规定的到2010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