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06]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实施市委“六六决策”、全面建设“平安舟山”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发展程度不够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品同质化比较明显,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够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行业诚信建设尚需加强。
保险作为市场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政府、市属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
(一)积极推进政策性渔农业保险。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防灾机制,探索建立海岛特色的渔农业保险新模式。发展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的渔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渔涉农保险业务。完善渔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二)着力拓展责任保险。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等相关制度。总结推广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和大型活动责任险的做法,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体系,逐步在学校、高危行业、旅游等场所和领域推广责任保险。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出口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业务,逐步将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