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予以处罚的违法企业(单位)各单、典型案例材料全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各县(市、区)在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张珏 联系电话:5628650
附表:
1、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1、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正式用工)(略)
2-2、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非正式用工)(略)
3、200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4、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 汇总表(略)
5、200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略)
6、2007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略)
7、200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略)
附件2:
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一)诊疗机构
1、《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档案建立等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5、辐射警示标志、事故应急准备情况。
(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
1、检查检测报告单、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2、抽检防护室、防护屏、铅围裙、铅手套、防护铅玻璃板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按照相应标准抽取并封装样品,送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检测。承检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依据相应标准判定防护质量合格情况并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