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7]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达到235万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科教兴川、人才强省、构建和谐四川和建设创新型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任务,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全面 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书记、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具体抓,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牵头抓;要定期听取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全面实施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继续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5〕34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办法措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市(州)、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才交流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县(市、区)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及时修改或废止影响和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推荐、小额贷款、户档托管、待就业毕业生失业登记、岗前技能培训、人才储备和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力争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