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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市带县试点工作验收标准》的通知

  二、市县联机数据平台建设工作
  第二条 市(地)辖县(市)应按实际工作需求,完成本部门局域网络建设,配置相应数量和档次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防火墙等硬件设备,并配备一至两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市县联机创造软硬件实施环境。
  第三条 市(地)辖各县(市)必须依照《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规定》,配备硬件防火墙并安装杀毒软件,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确保市县联机网络运行顺畅。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网络化管理,为市县联机统计奠定系统基础。
  第四条 市(地)辖各县(市)应制定严密的《市县联机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县联机工作机制。并依照《房产市县联机数据规范》,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市县联机的数据采集内容,统计分析方法,数据传输方式、统计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房产数据统一规范。制订《市县远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市县联机运行有序运行。
  第五条 开发应用市县联机数据传输、统计、分析系统,对各地房产数据进行广泛采集、实时统计和科学分析,实现了对房产市场走势的准确判断,对权属登记动态的实时掌握,为省、市、县各级管理机关提供准确、真实的统计分析成果,为房产市场预警预报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持。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市(地)辖各县(市)应下发专门文件,组织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推进,开通联机备案网络,全部启动运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规范操作、严密监控,销售数据自动传输,自动统计,智能分析。
  四、以图管房,房产测绘数字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已经建立图形库的县(市),要按照地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转换;对已有房产分幅平面图的县(市),要采用矢量化跟踪技术,实现成图数字化;对没有分幅平面图的县(市),要运用先进技术,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房产数字化图形库,实现以图调档、以图统计、以图限制、图文结合。
  五、数字化档案建设工作
  第八条 市(地)辖县(市)数字化档案建设。将原有的存量档案进行下架、拆包、分检、信息录入、数码拍录、质检验收、装订新档案卷皮、按照统一编码和三维档案查询的技术要求,由专人归档上架。完成基础数据的收集整合,建立起电子数据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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