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科技入户工程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报帐制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报帐,同时建立财务辅助账目备查,建立科技示范户、技术服务补贴资金等各项支出的原始记录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各级农机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项目资金。示范户、技术指导员的工作考核指标、经费补助标准、补贴到位时间等信息,均需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农机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三十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监督检查制度。省农机局对各地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工作的督查。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县根据《江苏省农机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表》(见附表)内容形成自评报告,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底报省农机局。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技入户工程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结果,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绩效不明显的项目县予以淘汰;对绩效突出的农机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单位、专家、技术指导员、示范户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在绩效评价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由省农机局组织。
第三十四条 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及发挥作用情况。
2.项目实施的思路、方法和措施。
3.项目宣传情况。
4.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资金的使用。科技示范户补贴、技术服务补贴、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使用的明细及使用的比例情况。
2.资金管理。专项核算及报账制管理情况。
3.其它渠道资金到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