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级专家组负责审核县级科技入户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专家组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县级专家组负责制定县级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筛选本县主推农机技术,审核技术指导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各级专家组推荐产生,负责制定本级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方案,参与制定本级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本地科技入户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机局成立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省农机科技入户工程信息网络。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项目执行情况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报送省农机局;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负责采集科技入户工程和示范户信息,市、县级专家组负责核实、上报;逐步实现科技入户工程网络化管理。项目实施的非保密信息数据须公开,实行资源共享。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农机科技入户工程。各市、县应整合有关项目资源,加大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一)科技示范户补贴:用于示范户的示范条件建设和物化技术补贴。
(二)技术服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服务的差旅、通讯、资料、下乡补助等。
(三)培训和项目监管补贴:用于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的科技培训,编印培训资料;专家组活动经费;区域内主推技术的遴选、发布、示范、宣传以及项目监管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在项目合同签定之后由省财政直接拨至项目所在县财政。省级资金用于科技示范户补贴和技术服务补贴不少于省补资金总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