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示范户
第十二条 示范户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示范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农业,热爱农机;
(二)家庭劳动力中至少有1人文化程度在初中(含)以上;
(三)应用农机技术进行生产作业或经营服务有一定规模;
(四)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应用农机化技术发展生产。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机技术员、农机大户、农机协会或合作组织成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示范户的遴选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二)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
(三)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经乡(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技术指导单位配合下,对上报名单进行考察、确认,并报省农机局备案。
第十四条 示范户享受以下权利:
(一)要求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及时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参加技术指导单位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三)接受技术指导员有关农机化技术指导、服务;
(四)参与技术指导员工作绩效评价;
(五)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科技入户工程物化技术补贴。
第十五条 示范户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二)带动周边20个左右的农户,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四)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专家组与专家
第十六条 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分别聘请农机、农业、科教、管理等领域的5~7名技术专家,成立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科技入户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专家组在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下级专家组接受上级专家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省级专家组负责制定年度全省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审核全省农机主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市、县级专家组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