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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机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农机化工作基础较扎实;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机科技推广工作;
  (三)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健全,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
  第六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筛选,报省农机局审批。

第三章 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

  第七条 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实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技术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协会等单位中公开选聘产生。
  第八条 技术指导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农机科技入户工作;
  (二)拥有一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具备开展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第九条 技术指导单位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技术指导员进行培训,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
  第十条 科技入户工程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由技术指导单位根据科技入户工程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农村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农机技术推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技术指导员资格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熟悉示范户的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20个左右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
  (六)技术指导员一般以县、乡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为主,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机大户、种田大户、农村科技能人、熟悉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也可作为技术指导员。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与农户直接挂钩的技术指导员,可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县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结合示范户实际情况,制定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指导示范户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机具;开展示范户培训,提高示范户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负责示范户与技术指导单位相关情况的衔接;按要求填写《技术指导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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