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编委办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劳社保局 市国资办 市法制办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号)精神,做好我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部署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清理目标。通过清理,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三)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党政部门共同主办、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各级政府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四)清理原则。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必须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一律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级以下(含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