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工程检查、整修,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组织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城建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市区内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检查矿山、油田及工业企业自身的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也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搞好汛前检查。通过逐级、逐行业、逐部门进行防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
(三)抓紧完成度汛应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重点防洪工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工程资金及早优先安排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把资金管好、用好。水利、民政等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对沙涡河治理、大洪河治理、燕山水库建设以及石山口、鲇鱼山、南湾等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在建工程,应制订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受利益驱动,近几年不少地方存在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现象,严重危害了河道工程和影响河道行洪。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汛前要把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和其他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认真检查,登记造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订清障责任制,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禁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原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的要求,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采砂要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对非法采砂活动要严厉打击,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汛前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方面督促检查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检查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是否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方案施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