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防汛方案;汛前主管部门要对防汛安全设施和措施认真检查,落实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工矿企业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要及时向省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六)山洪灾害防御。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的检查监测,切实做好山洪爆发时的预警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七)抗旱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树立防大旱、抗长旱的思想。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各类抗旱预案进行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要认真对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根据旱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抗旱预案,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态与环境用水。
二、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行政首长总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是搞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抓早、抓实、抓好,全面落实领导、队伍、方案、物资等各项责任制。针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化较大的情况,各地要尽快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运转。新任领导要及早上岗到位,进入防汛角色,主动到防汛抗旱部门和防洪抗旱工程现场了解情况,尽快熟悉防汛抗旱工作,正确进行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切实担当起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任。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的防汛责任制。今年各项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要继续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到分管的防区或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汛期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切实履行职责。发生旱情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抗旱活动。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规定,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