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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六)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七)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优先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设立珠海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优先发展类产业中需要培育的产业提供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财政资助。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和实行最优惠政策,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引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优先发展类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对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性扶持资金,要积极扶持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要切实予以保证,具体配套鼓励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经市级投资管理部门确认为优先发展项目后,可享受优先发展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项目,属国家、省限制的产业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属我市限制发展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投资及经营。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投产的项目要限期淘汰。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及附件《导向目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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