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和潜力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优先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能够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产业基础,迅速壮大产业规模,完善产业配套,形成产业聚集,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支柱产业。
(二)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潜力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符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较高和有利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产业。
(三)符合“工业西进”战略部署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定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十八条 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限期改造和严格限制新建的产业类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利于安全生产。
(二)不利于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
(三)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四)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产业。
第十九条 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发展类产业严格禁止新建,已存在的要限期淘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禁止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不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
(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四)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