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八)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九)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筑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一)加大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二)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经委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五、加强领导,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拨付专项经费,集中办公,专司其职,着力推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也要成立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或明确领导、部门和专人来抓。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十四)建立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之间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市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