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范围和标准。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并轨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与并轨人员签订的工资偿还协议认定。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关于拖欠工资的具体认定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搞好调查摸底,做好基础性工作。搞好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核查认定,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相关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对2006年年底以前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认定。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
(六)区分情况,分类解决问题。对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一是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偿债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偿债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三是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工作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四是对长期关停、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五是对于改制企业及部分具备经营条件,资产暂时难以变现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将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转化为企业股份,化解所拖欠的债务。六是对自身确实无力全部解决拖欠工资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无资产、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系统内难以统筹清偿的或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政府统筹使用本级国有资产解决。七是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形成的历史拖欠,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需要地方政府匹配资金解决的,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配套政策。八是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九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加大解决力度。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督促企业尽快偿还;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十是对于政府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率先偿还。
(七)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收购企业的国有资产,使企业实现资产变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政府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和解债务,由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出资收购或利用软贷款,整体打包回购,降低授偿率,释放一块企业资产,用企业回购资产变现偿还拖欠工资。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