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2006年第26次常务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5日起,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