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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兽医工作机构。成立青海省兽医局,为省农牧厅内设正处级行政机构,承担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撤销省农牧厅畜牧兽医处,保留畜牧处,为省农牧厅内设正处级行政机构,承担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兽医局局长由省农牧厅1名副厅长兼任,省农牧厅设首席兽医师1名(副厅级,对外称首席兽医官),负责兽医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农牧局或畜牧局内设机构增挂兽医科牌子,核定科级职数各1名;县级农牧(畜牧)行政机构仍维持现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州(地、市)、县农牧或畜牧局原有畜牧行政管理职能不变。

  (五)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合并省动物检疫站、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组建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其单位性质不变;将各州(地、市)、县(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与职能合并到州(地、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并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其单位性质不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其中,省级兽药监管执法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六)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撤销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分别成立青海省畜牧总站和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撤销青海省动物疫病诊断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州(地、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分别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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