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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经贸人事〔2007〕282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专〔2007〕113号)精神和我委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安排,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2007年度有关系列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在第三、第四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工程技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外语及计算机能力要求等具体内容可登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zjjmw.gov.cn)查询。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

  三、委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按规定报委办理初定手续。

  四、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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