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土流失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根据损坏和影响的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6)水土流失防治费,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其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0层以上(含10层)的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按1750元/平方米收取;
(2)9层以下民用建筑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35元/平方米收取。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绿地占用及挖掘占用补偿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在发生占用、损坏时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4.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净地出让的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红线以内的不再收取,红线以外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批复》(鞍价发〔1994〕10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5.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在建工程检测费
(1)基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按占地面积0.7元/平方米收取;
(2)引下线连接点安全性能检测费,按连接点40元/点收费,每层连接点为10个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砖混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框架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电梯按照750元/部标准收取。
7.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标准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格。
1.规划编制设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按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按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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