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5)水土流失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根据损坏和影响的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6)水土流失防治费,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其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0层以上(含10层)的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按1750元/平方米收取;

  (2)9层以下民用建筑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35元/平方米收取。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绿地占用及挖掘占用补偿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在发生占用、损坏时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4.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净地出让的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红线以内的不再收取,红线以外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批复》(鞍价发〔1994〕10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5.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在建工程检测费

  (1)基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按占地面积0.7元/平方米收取;

  (2)引下线连接点安全性能检测费,按连接点40元/点收费,每层连接点为10个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砖混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框架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电梯按照750元/部标准收取。

  7.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标准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格。

  1.规划编制设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按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按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