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相关证明,市规划局为项目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业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供环境评价意见、消防意见,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设计阶段
1.成片开发的城市土地,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城建局、气象局、网通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迁移、新建基础设施布局设计方案进行联审,对涉及输油输气管线、消防水源、消防道路、城市隧道、消防站的,需征求市消防局意见,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2.开发建设单位将委托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效果图方案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审定。
3.方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图纸(平、立剖图)报市规划局(核准项目附发展改革委项目批准文件),由市规划局代项目单位向人防、环保(出让地块的环保、人防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前统一征求,工业项目环保意见需建设单位征求)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准备阶段
1.开发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设计单位编绘和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后,到市消防局办理相关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后,依法进行招标,并向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履行相关手续,市建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开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定值收费标准
(一)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
(2)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按照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4)散装水泥基金,根据建筑面积按0.6元/平方米(砖混)、0.9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