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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和收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营造规范、高效、廉洁、和谐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事宜规定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鞍山市政府实施净地出让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一)立项选址阶段

  1.政府出让土地用于住宅、商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回迁房”的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工业项目的环评手续按正常程序履行。市环保局根据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后,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发函代项目单位取得项目预审通知;各园区在按权限对项目自行备案后,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履行上网备案手续;涉及“回迁房”项目由市开发办形成《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经委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6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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