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8日)废止浙江省卫生厅印发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查询行贿人档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卫办监察〔2006〕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查询行贿人档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查询行贿人档案的暂行规定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诚信服务,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从浙江省卫生厅门户网站上查询向医疗卫生系统人员行贿的行贿人档案情况。查询结果作为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物资等采购及基本建设招投标时对经营者(企业)诚信情况的依据。
第二条 行贿人档案实行以省卫生厅为主、各市卫生局配合,共同负责、联合管理的方式,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提供查询服务。有关查询条件和要求由所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确定。
行贿人档案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行贿人信息资料库"中的行贿犯罪信息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贿赂行为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由各市卫生局监察室和相关单位收集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
第三条 行贿人的行贿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购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分类。首次录入行贿人档案数据库的时间自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贿行为。以后每半年做一次更新(增加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