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以及省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在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
第三条 在全省建立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各市卫生局协助管理的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以下简称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实行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不良记录查询制度。
第四条 不良记录查询系统数据库的信息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行贿人信息资料库”中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信息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受贿行为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信息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和行贿基本事实等。数据库信息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 信息的采集:由各市卫生局和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集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及党、政纪处分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