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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舟山市慈善总会关于舟山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的通知

  (一)传播慈善文化,提升公民的慈善理念。把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种途径和形式,营造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拓展慈善文化建设宣传的广度。积极创编慈善宣传资料和文艺作品,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专题宣传活动,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宣传的深度。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通过开展慈善名人评选等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公民的慈善意识,提高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建设,增强慈善服务能力。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在现有“社会救助中心”、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室)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慈善类民间组织、民非单位。对已经具备成立条件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尚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备案,并免收登记费、公告费,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登记。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本地区基层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完善自律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承担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在慈善组织成立和运作的初期给予帮助和扶持。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典型事迹,扩大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认知度。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市、县(区)慈善总会要加强与本区域内基层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其规范运行。
  慈善组织要以社区、民间团体为依托,广泛招募慈善义工,引导更多的人参与慈善志愿服务。加强对慈善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到“十一五”末,所有慈善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的专职人员都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慈善组织自身行为。
  (三)善谋筹募之策,大力开发慈善资源。广泛组织发动干部群众和私营企业、个体业主参与慈善募捐,积极开辟较为稳固的捐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慈善资源的稳步增长。促进慈善机构与企业联姻共建,探索“定向”捐赠、“冠名基金”等形式的筹款路子。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活动筹募善款。推出目标明确、对象具体、效果直观的慈善项目,开展专项性募捐。依托市、县(区)“慈善物资捐助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物品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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