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申请用户水价的确定。乡镇(街道)水厂收购(兼并)并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后,新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水价与城区同价;新申请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核准的分期调整方案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但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关于经济效益的测算
目前,大部分乡镇(街道)水厂的供水水质、水压、水量难以保证,供水经营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存在差异。为了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同时兼顾收购方的经济利益,各乡镇(街道)水厂原经营性资产收购以不亏不盈为原则,不亏不盈的测算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效益好的乡镇(街道)水厂,在收购时资产可以作溢价处理,效益差的乡镇(街道)水厂,若提前与城区水价接轨仍要亏损的,资产收购时作贬价处理。
五、关于供水安全
乡镇(街道)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后,收购(兼并)方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有关水务管理条例和规定,本着“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原则,致力于城乡水务事业的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同时认真执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后各水厂的正常运行,维护供水管网安全,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水压、水量规范标准的供水服务。对收购(兼并)后的水厂因条件限制,水质、水压、水量一时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和用户需求的,收购(兼并)方应加快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原则要求在二年内确保供水水质、水压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供水量满足用户需求。
六、关于提高乡镇供水普及率
根据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要求,到2008年,舟山本岛区域城乡结合部、新的经济发展区域和重要乡镇(街道)的供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舟山本岛及周边邻近岛屿的乡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普陀区六横、虾峙、桃花、佛渡、东极等岛屿的供水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实施时间根据条件成熟情况确定)。
(一)实施主体与实施责任。提高乡镇(街道)供水普及率和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办公室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推进供水普及工程的建设步伐。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本着“一次规划,多方出资,分期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地城镇发展规划,拟定供水普及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收购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供水普及、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