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单位的选择。
1.选择条件:在舟山市范围内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具体选择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办公室会同定海、普陀两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和实施供水一体化的乡镇(街道)共同商定。土地评估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2.资产评估单位选定与委托形式:共同选定,共同委托。
3.资产评估费的承担: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评估费。
4.资产评估要接受市国资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水务部门的监督。
(二)资产评估内容与范围。
1.资产评估以被兼并(收购)的乡镇(街道)所属水厂为单位进行。
2.资产产权为属各乡镇(街道)水厂的经营性帐面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资产和双方认定应收购的附属资产。
3.资产评估内容:各水厂使用的取水泵站及设备、净水构筑物及设备、厂房,ф100以上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材质的管网等。
4.不列入评估(收购)范围的资产:
(1)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管材的管网资产。
(2)报废、闲置或近期内需要更新改造的资产。
(3)省、市补助资金及用户出资建设的供水设施资产。
5.土地评估、受让:对乡镇(街道)各水厂厂区及取水泵站等土地以行政划拨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营业用房土地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供水排水价格管理与调整
(一)供排水价格的管理权限。目前,定海区金塘镇及普陀区六横镇供水价格由镇政府管理,其余乡镇(街道)水厂的供水价格由区物价局管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乡镇(街道)水厂经营资产被兼并(收购)后,乡镇(街道)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应视同市城区供水,由市物价局管理。今后,各乡镇排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网后,其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也属市物价部门。
(二)乡镇供水价格调整。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意见》中“乡镇水厂收购兼并后,一般在5年内,根据乡镇具体情况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水价要分期分批逐步与城区同价”的精神,考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乡镇(街道)水价可实行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先与城区同价、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分期调整的办法进行。
(三)水价分期同价的审定程序。供水价格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乡镇(街道)水厂收购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期调整方案应在兼并(收购)协议签订前,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审核,听取各方意见,核准并签订收购协议后,成文下发执行。今后的供水水价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