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补充意见
(舟政发〔200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逐步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需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现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舟山本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5〕19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原水调度
(一)原则。
先生活、后生产;先用本地水、后调外地水,先河水、后库水;开源节流并举,科学合理调度,满足需求,保证安全。
(二)范围。
为各乡镇(街道)现有供水水源点及今后农业结构调整后的节余水量。
(三)调度机制。
1.农业用水调度主体为各水源点所在地乡镇(街道)。
2.向城镇供水的原水调度主体为市水务部门负责原水调度的单位。
3.建立原水调度制度。市水务部门每月召开原水调度例会,调度会由市水务部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乡镇(街道)参加。为确保水源地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的需要,向城镇调度供应的原水应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农业用水高峰期和非高峰期的实际情况,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确定各取水点的警戒水量(水位),并通过原水调度例会,在允许调度的水量范围内,共同商定各取水点的调度量。
4.为有效利用水源,各乡镇(街道)农业用水尽量使用河道水,在保证水库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农业用水泄水;确需泄水,应提前通报,共同协商,以便及时调整调水计划;因自然灾害,为确保水库安全需泄水的,应根据水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合理控制泄水量。
5.特殊情况下(如严重干旱等)确需调用有关乡镇(街道)农业用水量的,由市水务部门、区政府、有关乡镇(街道)共同商定后予以调度。农用水调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商定。
(四)水源地保护.
市、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积极实施对水库上游污染源的治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二、关于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