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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8万人,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决定将工伤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附后),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切实负起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扩面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县(区)的联系,稳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按时完成。
  (二)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6年底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缴费工资为基数,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为缴费比例。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理。
  (三)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监督力度。建筑(装饰)施工、矿山开采、造(修)船、捕捞、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城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城建委、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要对工伤事故频发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检查活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尽快形成各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继续加大调整劳动关系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工作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减少劳动关系争议的发生;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全员参保。
  (五)建立基金征缴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从2007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浮动费率一年一定。对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率的150%征收。通过调整费率,真正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多少与本单位工伤事故状况有机结合起来,用经济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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