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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舟政发〔200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2004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8.2万人。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尽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舟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各类临时性用工、下同)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在规定期限内为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报、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于2006年12月底前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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