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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政发〔2007〕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后的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合理维护小区物业,满足业主生活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棚改〔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合理维护小区物业、保障小区居民合法权益、保持良好居住环境、构建和谐本溪为宗旨,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文明的小区居住环境。
  二、管理模式
  棚改新区实行政府引导、业主自助、属地管理、多方筹资的管理模式。
  (一)召开业主大会
  各棚改新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本地区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建立物业管理所
  物业管理所是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机构。
  物业管理所建立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一个居住小区建立一个物业管理所,隶属于所属街道办事处,业务上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三)物业管理所主要职责
  1.受业主大会委托对所辖区域的物业进行管理。
  2.负责本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住宅小区绿化、小区甬路硬化设施的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公共治安秩序的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3.接待居民报修,受理居民投诉和调解相邻物业权纠纷。
  4.负责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
  5.负责小区居民迁出迁入登记备案。
  6.负责小区设施验收、管理以及有关设施资料的保存。
  7.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8.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监督制止违法行为。
  (四)物业管理所人员设置和聘用条件
  物业管理所所长由区政府明确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各区政府可根据住宅小区规模,设两名副所长,一名由社区指派,另一名由产权单位出任。同时,可根据小区规模及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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