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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舟山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和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御效果评估,开展气象及相关灾害风险评估,提高气象应急保障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气象在海上搜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反恐怖、重大传染性疾病防御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六)推进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围绕综合气象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和公共气象服务需求,建立气象通信和信息存储、分发系统,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和周边省、市气象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观测数据共享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三、强化服务,发挥气象综合保障作用

  (七)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把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加快建设舟山气象影视信息中心,不断完善由舟山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气象声讯电话等组成的气象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改善手段、拓宽领域、增加产品、提高质量、扩大覆盖面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信息的需求。各类新闻媒体和通信部门要依法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播发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传播。

  (八)加强气象为渔农业服务。围绕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开展气候区划,建立健全渔农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渔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等业务,减轻气象灾害对渔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重点加强对海洋捕捞、海水养殖、远洋渔业等的气象服务,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气象灾害专业评估,努力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提供决策依据,为新渔农村建设提供气象保障。

  (九)深入开展海洋气象专业服务。加快推进海洋气象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面向海上交通、航运、港口、临港工业、海洋重点工程建设的针对性、精细化专业气象服务,不断提高气象服务对海洋经济产业的适用性、时效性,为海洋经济产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提供支持,促进海洋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

  (十)强化防雷减灾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等有关防雷减灾安全管理的规定,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防雷宣传和科学普及。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人员集中场所、重要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预警预报、技术服务,高度重视农村防雷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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