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舟政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严格评审、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同意将 “舟山锣鼓”等18个民族民间艺术项目列为第一批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名录(含保护责任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列入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订保护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发扬,为繁荣我市文化事业、加快海洋文化名城建设作出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批舟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18个)
一、民间音乐
舟山锣鼓 定海区
舟山渔民号子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舟山渔歌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舟山佛教音乐 普陀区
二、民间舞蹈
跳蚤会 定海区
马灯舞 定海区
打莲湘 岱山县
三、民间戏剧
布袋木偶戏 定海区
四、民间曲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