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城建委、水利围垦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水务局、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1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依法处理。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有明知故犯、阳奉阴违行为,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应予停产整治,并从严给予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