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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完善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块、重点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工业区块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区块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在继续做好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定海白泉、普陀勾山、岱山东沙、嵊泗基湖4个整治区块的完善和巩固工作的同时,尽快完成定海岑港、普陀展茅工业区块的整治任务。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区块、重点监管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其生产,并从严给予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应予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其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重点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抓紧切实整改。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根据国家整治重点对涉铅和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取缔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要防止造纸行业已经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纸造纸企业要停产整治。八是对“十五小”企业进行全面打击取缔。各县(区)要在去年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小化工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做到发现一家,打击取缔一家。九是结合舟山实际抓好对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要规范船舶修造业和水产加工业的污染排放,特别是要规范废水和固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要对市里明确的今年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限期治理重点污染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年度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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