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区)政府。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的。
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5.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三)农林行政主管部门。
1.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